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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地断卡行动之两卡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例

  • 作者:佚名
  • 发表时间:2022年10月19日上午11:00
  • 来源:未知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严峻复杂,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是此类犯罪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为严厉打击整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

两卡是指:

手机卡——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还包括物联网卡。

银行卡——包括对公账户、微信支付、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帐户。

打击手段:

采取打击、整治、惩戒三大举措。

1. 打击四类团伙

(1) 开卡团伙:自行或者经组织前往银行、营业厅或者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办银行卡、电话卡的人员(即“卡农”),以及金融机构、运营商内部利用管理漏洞大批量开设电话卡、银行卡或者为开设提供便利的“内鬼”。

(2) 带队团伙:诱骗或者组织他人开办电话卡、银行卡的团伙,这类团伙经常以“扫村”、“扫校”方式忽悠村民、大学生办卡,性质十分恶劣。

(3) 收卡团伙:主要是接收带队团伙手机卡、电话卡的团伙,这些人又称“卡头”。有些物流公司、公司的员工也参与收卡。

(4)贩卡团伙: 主要是接收全国各地收卡团伙办理的电话卡、银行卡,层层贩卖赚取差价的人员。

2. 整治的是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

(1)重点地区应该主要包括两个地方:

“涉案”两卡较多的开办地、户籍地。比如某些大学城、农村,整个学校、整个村子几乎全员出动开卡、卖卡,这一定是当地的基层治理出了问题,要重点整治。

“涉案”两卡的中转地。比如毗邻东南亚国家的云南、广西,边境口岸较多、交通便利的广东、福建等,是“两卡”被邮寄或者被携带出境的重点地区,也会严加整治。

(2)重点行业也包括两个地方:

金融行业,主要包括各银行网点、第三方支付机构,很多单位为了业绩放松开户限制,成为开卡团伙心中的“圣地”。

通讯行业,既包括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虚拟运营商,也包括他们的代理渠道、线上销售渠道等。

断卡行动之两卡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断卡”专项行动中较常运用的罪名之一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情节严重”的情节:

(一)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笔者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向大家展示北京、河北、山西三地,2021年宣判的10个刑事判例——

断卡行动之两卡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例

律师参与这类刑事案件辩护时,应当多关注案件涉案数额、当事人身份、有无主观故意的明知等方面因素来综合给当事人提出罪轻或者无罪的辩护,笔者查阅大量的检察院不起诉的相关决定书,如下表:

断卡行动之两卡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例

具体关注以下几个辩点,各地司法机关对该案的处理方式略有区别,个案还是需要律师早日介入案件,多与办案机关沟通 ——

断卡行动之两卡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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